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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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673864.22元;被告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20.55元(从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6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付);二、被告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00529元;三、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忻城县土地使用权(忻国用(2006)第××号)、位于忻城县不动产(房权证忻字第××、00××74、00××75号)及配电房、门卫室、铁棚、办公楼顶铁棚、地磅、变压器、避雷针、格力壁式空调六台、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灭失的动产追回款项3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忻城县金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斗尊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 12 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物的担保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3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66339元,由被告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忻城县金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斗尊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账号:21×××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2×××3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迎宾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3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