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住院津贴12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承担665元,原告***承担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