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21年7月22日到2021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2021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