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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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401%计算借款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16.11015%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借款利息5717.12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保全费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