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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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销售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退还租金人民币33333.3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销售分公司支付占地费人民币62500.05元及电费人民币952.9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销售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1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销售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835.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