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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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2034.18元、公共能耗公摊费240元,共计2274.18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