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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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借款本金57528.85元、分期手续费911.38元以及利息(以逾期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