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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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 众智诚成资本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400000元及收益44000元; 二、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嘉盛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96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嘉盛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