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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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9.3‰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止为28504.5元;及后期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9‰标准,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6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