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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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1209.4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