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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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1209.4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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