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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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银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海航银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16920元; 二、被告海南海航银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投资款的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按年息11.8%计算,以216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1.8%计算); 三、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海南海航银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海航银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元,邮寄费300元,由被告海南海航银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