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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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博远燃气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穆棱市博远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替其向某信托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4316715.03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实际损失(以431671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承担保证责任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穆棱市博远燃气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52.00元,减半收取235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8576.00元,由穆棱市博远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5667.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290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