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化市青冈生态环境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位于青冈县东数第三门房屋归原告***所有;第二项,即绥化市青冈生态环境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绥化市青冈生态环境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违约金6855.8元(从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从2020年12月15日继续计算至给付之日为:绥化市青冈生态环境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以购房款本金1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 至绥化市青冈生态环境局协助***办理完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76.00元,由绥化市青冈生态环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