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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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深圳前海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金304480.17元并支付利息(以14499.06元为基数,分别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499.05元为基数,分别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499.05元为基数,分别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499.07元为基数,分别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499.05元为基数,分别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化6%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7元(深圳前海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806元),公告费520元(深圳前海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