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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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48,766.49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10日止为1065.28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2000元,合共诉讼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