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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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太原双塔西街支行(账号:×××、×××、×××、×××)、建行太原市南城支行(账号:×××、×××-1)、兴业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账号:×××)、兴业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账号:×××)内存款9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