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 元江昌隆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元江昌隆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给付混凝土款406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882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455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15年12月31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本金40690元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元江昌隆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征收469.50元,由被告元江昌隆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6-03-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