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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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7-3-102)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219976元; 三、被告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9日的资金占用费(利息)为108629.67元; 四、被告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从2021年3月9日起至购房款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利息)(以未返还的购房款数额为基数);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18元,减半收取计9409元,由被告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26元,由原告***负担1383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