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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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前期利息776150.51元(含罚息、复利,下同),合计4526150.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偿还本金和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3月13日起按照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和每期应付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和每期应付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已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10元,减半收取计215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