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代偿的款项17960元及相应利息。 二、前述第一款确认的利息,被告***从2020年1月23日起以3140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1月一年期LPR利率4.15%的两倍即8.3%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4月24日起以5440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4月一年期LPR利率3.85%的两倍即7.7%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6月22日起以5390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6月一年期LPR利率3.85%的两倍即7.7%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7月24日起以3990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7月一年期LPR利率3.85%的两倍即7.7%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的律师费12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前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