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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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点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点军支行与被告***签署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10280.31元及利息21413.68元、罚息172.26元、复利253.80元,并从2021年5月20日起以610280.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3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宜昌城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被告***、张玲、宜昌城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