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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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2,139.59元、其他费用20,947.91元; 二、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8.00元,减半收取1,3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