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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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6276.83元、违约金(滞纳金)人民币6577.14元及截至2020年4月24日的利息人民币63767.03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负担1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