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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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4995.59元、利息人民币26150.23元、违约金人民币2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实际欠付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