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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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潘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738.20元及利息3,139.02元。 申请费341.00元,由被申请人潘宇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