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潘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738.20元及利息3,139.02元。

申请费341.00元,由被申请人潘宇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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