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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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贵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一百零四元(小写13810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2元,由***、***承担。 若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144元(或按不服部分金额缴纳),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