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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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百五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七元四角四分(¥1543277.4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2018年11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二、如果***、***不履行上述债务,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在本案中用以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瓮水金龙社区西郊路24号楼1栋8号4-4-2(权属证书编号:瓮房权证瓮水字第××号)房屋、坐落于瓮水金龙社区西郊路24号楼1栋6号3-3-2(权属证书编号:瓮房权证瓮水字第××号)房屋、坐落于瓮水金龙社区西郊路24号楼1幢5号3-3-1(权属证书编号:瓮房权证瓮水字第××号)房屋、坐落于瓮水金龙社区西郊路24号楼1幢2号1-1-2(权属证书编号:瓮房权证瓮水字第××号)房屋、坐落于瓮水金龙社区西郊路24号楼1幢1号1-1-1-2(权属证书编号:瓮房权证瓮水字第××号)房屋、坐落于瓮水金龙社区西郊路24号楼1幢12号6-6-2(权属证书编号:瓮房权证瓮水字第××号)房屋、坐落于瓮水金龙社区西郊路24号楼1幢10号5-5-2(权属证书编号:瓮房权证瓮水字第××号)房屋拍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4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