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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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门春宇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的《挖掘机分期租赁合同》; 二、王**、门春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月租金10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的设备使用费40万元,姜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姜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王**、门春宇进行追偿; 四、王**、门春宇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9.9999万元不予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王**、门春宇、姜明负担5400.00元,剩余5100元由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