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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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百圣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百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7.1217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起,以本金157.1217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57.1217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青山湖区,在依法拍卖、变卖等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担保债权部分,在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西湖区,在依法拍卖、变卖等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担保债权部分,在 —7— 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06.4元,由被告***、***、江西省百圣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49元,原告***负担2,9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