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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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121070.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利息以121070.8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