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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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洁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在未缴足出资额5万元的范围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洁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