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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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云南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对当期尚欠借款本金及应付未付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10.44%分别计算罚息及复利。 二、由被告***向原告云南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