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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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贵州小酒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即:三、被告***、***、***在人民币132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小酒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在人民币14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小酒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口房屋(产权证号:江房权证2004字第××号、00××74号、00××75号)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44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六、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贵州小酒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774542.52元,利息人民币1786713.49元及相应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的罚息为人民币1999762.09元,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贵州小酒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违约金817927.19元、律师费135733.84元,上述罚息及违约金、律师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四、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60元,减半收取57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80元,由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负担2487元,贵州小酒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693元。鉴定费3400元,由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84元,由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负担4491元,***负担1077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