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99866.67元、利息2926.77元、罚息49.16元、复利35.25元(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及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bp执行,罚息、复利按照执行利息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徐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律师代理费2600元;

二、被告徐兴明、***用于抵押的房产1套(房产坐落:东营区黄河路161号23幢3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3号、第1××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东房他证东营区字第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以上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被告徐兴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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