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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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惠州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交付位于惠州市惠阳区。 二、原告惠州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4980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12月30日起计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房款总额498082元的15%为限)。 三、原告惠州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 四、原告惠州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退还多付款项28221元。 五、驳回原告惠州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78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739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