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观山湖宇龙防护用品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阳观山湖宇龙防护用品行支付货款5,014元,并以该款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宇龙防护用品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