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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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贷款本金29096.69元、罚息95.34元及其他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9096.69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