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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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焦作市闰海液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5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从2013年6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5.1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焦作市闰海液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珠峰纸业有限公司、***、***、***、候五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340元,由被告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