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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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焦作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焦煤集团中央医院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圣齐医疗器械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9779.33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79.12元,由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