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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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8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1441.6元、罚息6704.8元、复利436.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3%的150%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58元,减半收取计867.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