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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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贷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1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419.89元;自2014年12月27日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9%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