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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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平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本院(2020)川0522民初2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重庆平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20)川0522民初26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江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平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