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宝隆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惠宝隆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12854元及违约金22570.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惠宝隆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由原告深圳市惠宝隆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