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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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6 776.41元及代偿费,代偿费以16 776.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6 776.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