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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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兴良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16,875.44元及利息(利息以欠工程款5,216,875.4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67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318元,由原告***负担10,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