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市永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港碧波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日照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日照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新泰市青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大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2333.7元; 二、被告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被告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以1812333.7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对于其中以181233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部分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三、被告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667.9元; 四、被告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应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110667.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7元,由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53元,由被告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1111元,由被告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513元。鉴定费60000元,由原告日照平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81元,由被告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0498元,由被告日照欧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