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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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货款159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6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59000元为计算基数;以上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77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