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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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龙江静森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12,917.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40元减半收取1,279.2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2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