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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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堡莱五金加工场 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堡莱五金加工场货款638316元及利息(从本金638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无锡酷车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堡莱五金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9元(已减半收取),由堡莱加工场负担107元,由酷车公司、***负担5052元(堡莱加工场已先行垫付该诉讼费,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由酷车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酷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堡莱加工场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