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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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台州市椒江创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椒江创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99215.80元,并支付其中661064.35元物业服务费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以及54178.20元物业服务费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已减半,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预交),由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12733元,被告台州市椒江创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76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预交),由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2830元,被告台州市椒江创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保全保险费9549.86元(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预交),由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5404.51元,被告台州市椒江创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4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